来源:防城港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2-04-07 15: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烟草打私捐赠经费(以下简称:捐赠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烟草打私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打私捐赠经费指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审批捐赠给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含东兴市人民政府)专门用于烟草打私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捐赠经费使用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申报和审批原则;
3.专款专用原则;
4.尊重捐赠单位意愿与促进烟草打私工作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捐赠经费用于防城港市管辖区内与打击烟草走私工作有关的人员经费、装备保障、修建和维护打私设施、信息化建设、打击走私联合(专项)行动、综合治理,以及防城港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与烟草打私有关的支出。
第三章 经费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采取申报审批制度,政法、海关、公安、边境管理、海警等单位每年根据烟草打私工作需要向对应的(防城港市或东兴市)打私办申报经费需求计划,打私办收集汇总。
第六条 防城港市(或东兴市)打私办会同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审核有关单位打私捐赠经费需求计划,重点审核计划金额及合理性,并报市领导审批。东兴市烟草打私经费计划经东兴市领导审核后,报防城港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每年的捐赠经费需求计划经防城港市(或东兴市)领导审批后,当地政府向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报送具体的打私经费需求报告,明确各部门所需捐赠经费金额和用途。
第八条 每年的打私捐赠经费下拨前,防城港市(或东兴市)政府须与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签订烟草打私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捐赠金额、资金用途等有关事项,专项经费拨付完成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凭证)。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 捐赠经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程序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并按捐赠协议确定的金额及捐赠地将款项拨至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捐赠经费拨付至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每年的捐赠经费原则上要在当年拨付,并按计划使用完毕。未拨付或未按要求使用完毕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打私办做出书面说明,并抄送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报的项目使用捐赠经费,严格落实资金支出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支出程序合法合规。
第五章 经费监管
第十三条 各级反走私综治领导小组负责捐赠经费的监管,对上级或相关部门下达的捐赠经费进行二次再分配使用的单位,按照“谁分配,谁监管”的要求,对经费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汇报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财政、纪检、审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烟草打私捐赠经费收入和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每年12月20日前,防城港市、东兴市打私办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各单位依法、依规、依计划使用捐赠经费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专项检查报告送市政府和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第十五条 防城港市打私办定期组织对烟草捐赠经费的审计,可通过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或委托第三方审计的方式进行,防城港市及东兴市两级打私办将审计情况及整改情况分别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东兴市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第十六条 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捐赠经费的,由拨付部门收回捐赠经费。对审计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缩减下年度资金支持。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